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6民初768号
原告:顺平县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平县南街顺兴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108372674R。
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上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顺平县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顺平县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顺平县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顺平县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