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顺平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平县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36民初462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平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顺平县平安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3988576014。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顺平县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顺平县南街顺兴路西侧。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 原告***诉被告***、顺平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平县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贾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