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36民初462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平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顺平县平安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3988576014。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顺平县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顺平县南街顺兴路西侧。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
原告***诉被告***、顺平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平县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贾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