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6财保23号
申请人:河北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人民西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穆其凯,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前沿通讯终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故城县河北故城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砚文,经理。
申请人河北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前沿通讯终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前沿通讯终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