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1943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

被告:河北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人民西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557668251Y。

法定代表人:穆其凯。

原告***与被告河北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2021年6月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杜建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晓静

书 记 员 辛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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