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1943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
被告:河北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人民西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557668251Y。
法定代表人:穆其凯。
原告***与被告河北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2021年6月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杜建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晓静
书 记 员 辛会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