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衡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衡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彤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天元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5民初2188号
原告:衡水衡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永兴西路890号4幢-2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彤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东马南路96号中心商业大道3号楼底商17号。
法定代表人:付鹿,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天元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3号天元商务大厦23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衡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彤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天元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衡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衡水衡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