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衡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衡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熙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27财保263号
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熙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河北熙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衡水衡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娜
书记员  高亮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