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衡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衡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衡水礼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02民初3899号
原告衡水衡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礼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衡水衡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衡水衡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崔勇
法官助理 李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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