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衡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衡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宝亿涤纶纤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冀1125民初1179号
原告衡水衡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宝公司)与被告河北宝亿涤纶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富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衡宝公司与被告宝亿公司签订的地基处理工程合同二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衡宝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宝亿公司应当及时付款,故衡宝公司要求宝亿公司给付工程款3093330.6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衡宝公司要求宝亿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衡宝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工程节点以及检测合格时间,且双方实际工程款与合同约定工程款存在差额,在核对工程款前双方对于应付款项数额均未确定,故宝亿公司在双方核算(2017年12月27日)后逾期付款的行为,应当向衡宝公司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24日及同年3月底,原告衡宝公司与被告签订地基处理工程合同二份,约定衡宝公司负责承建宝亿公司位于安平县开发区熔体直纺长丝工程、聚酯车间、灌区工程,且负担部分费用,并约定了双方责任义务,同时约定了工程款结算方法及逾期付款应承担日万分之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责任等。2017年12月27日,经双方核对,工程款共计5593330.6元,宝亿公司于2014年4月至同年6月期间,共支付250万元,剩余应付账款为3093330.6元。
一、被告河北宝亿涤纶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衡水衡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93333.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给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8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衡水衡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86元,由被告河北宝亿涤纶纤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孟旭婧 人民陪审员  刘 凤
书 记 员  刘佳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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