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7执6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堤路爱丽海景大酒店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沐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建筑公司于2019年7月8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琼9027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龙沐湾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2254969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给申请执行人建筑公司。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龙沐湾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缴纳案件执行费24949.69元。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上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执行(2019)琼9027执188号案件过程中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权号分别为佛罗国用(2012)第07、08、09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但就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被执行人与当地政府还处在诉讼阶段。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0日和2019年12月1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存款。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279919.14元,冻结期限一年,由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未能实际控制。2019年12月1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建筑公司依法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2019)琼9027执188号案件过程中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权号分别为佛罗国用(2012)第07、08、09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但就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被执行人与当地政府还处在诉讼阶段,所以该查封土地不宜处置,待处置该财产的时候,本案可参与分配执行案款。且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合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也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且依法向被执行人龙沐湾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通过本院依法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建筑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处置查封土地,待分配处置所得,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江来
审判员 滕艺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