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民终8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五指山路14号B幢6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雄,海南吾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盛世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椰海大道316号椰海雅苑小区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建筑公司)因其诉被上诉人海南盛世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开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盛世开泰公司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琼01民初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7)琼民终3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发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的(2018)琼01民初86号民事判决,海口建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1月6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口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雄,盛世开泰公司委托诉讼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海口建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理由为:龙华区法院已受理海口建筑公司与盛世开泰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为(2018)琼0106民初15944号,本案的判决结果应当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避免产生矛盾的判决结果,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止本案的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判决结果应当以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6民初15944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避免产生矛盾的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冯坤
审判员***
审判员杨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