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吊罗山分局、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6民终35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吊罗山分局,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吊罗山。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五指山路14号B幢6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吊罗山分局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8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吊罗山分局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吊罗山分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吊罗山分局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吊罗山分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秋芸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