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026民初2425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海口市五指山路14号B幢6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08878695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4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13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