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026民初2425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海口市五指山路14号B幢6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08878695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4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13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