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1民终58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秀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五指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0887869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9)琼0108民初1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影响本案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9)琼0108民初111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潘 娜
审判员 陈 璐
审判员 林 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速录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