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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海南文昌隆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9005民初239号
原告:海南文昌隆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昌市清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代,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文昌隆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墙体及楼板的主体结构无法鉴定,原告的诉讼目的难以达成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文昌隆盛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海南文昌隆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于景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盖章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