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全景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琼0108民初16484号 原告:海南全景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博厚镇金牌港开发区起步区环路45号办公区一楼0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R6YN0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龙昆南1号华新商业大厦C座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08878695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全景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南全景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南全景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033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3535.41元[计算方式为:(1)自2024年3月31日至2024年7月18日止,以2145366.4元为基数,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计50%计算的违约金为33615.21元;(2)自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9月27日止,以645366.4元为基数,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计50%计算的违约金为6313.83元;(3)自2024年9月28日至2024年10月31日止,以545366.4元为基数,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计50%计算的违约金为2512.09元;(4)自2024年11月13日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70331元为基数,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计50%计算的违约金为1094.28元(暂计至2024年12月12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7000元、保全保险费4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23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儋州夏日广场项目PC构件销售合同》,约定原告与被告合作项目PC预制构件采购事宜,合同约定暂定工程总价款为7611520元,最终合同价款以构件生产运输至现场的结算方量计算结果为准。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为项目预付款100万元,原告于每月25日将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双方签字的送货单与被告进行对账结算,7日内完成对账工作确认结算款金额,3日内向原告支付该笔实际结算价款金额的80%。单栋建筑主体封顶竣备验收后,按实际结算价款金额的97%付款,经被告项目验收确认合格工程量并办理完结算资料,被告于一年支付乙方3%尾款。此外根据合同约定,若因被告不按合同及时支付原告的款项造成原告损失的,由被告承担相应损失;同时,被告需要承担原告起诉维护自身权益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执行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于2024年3月27日对该项目供货完成了结算对账,总计产生货款9325120元且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全额9325120元发票,被告累计支付9054789元,尚欠付货款为270331元。根据合同约定,经被告项目验收确认合格工程量并办理完结算资料,被告于一年支付乙方3%尾款,并且被告不得无故拖延对账结算,如经原告书面催告后,被告2天内不就实际供货工程量和货款金额签字确认的,则以原告的相关单据确定实际供货工程量和货款金额,同时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并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原告最后一次向被告供货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4日,原告工作人员于2023年11月2日将涉案项目的终期结算单通过微信聊天发给被告工作人员确认,但被告公司一直拖延对账,经原告催促多次后,被告仍未就结算单予以签字盖章,按约应当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质保金的起算日期应当为2023年11月13日,被告应于2024年11月13日前向原告返还案涉项目质保金,但被告至今仍未返还。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买方、甲方)与原告(卖方、乙方)签订一份《儋州夏日广场项目PC构件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PC构件,合同暂定总价款为7611520元;单栋建筑主体封顶竣备验收后,按实际结算价款金额的97%付款,经甲方项目验收确认合格工程量并办理完结算资料,甲方于一年内支付乙方3%尾款;守约方为维护权利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执行费、交通费、住宿费,均由违约方承担。 2024年3月27日,原、被告经结算,确认原告累计向被告供货金额为9325120元,截止至2024年1月27日累计应付款9045366.40元(97%),被告已付款6800000元。2024年2月5日、7月18日、9月27日、10月31日,被告通过银行向原告分别转款100000元、1500000元、100000元、554789元。其间,2024年10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原告因本次诉讼支出律师服务费170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40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儋州夏日广场项目PC构件销售合同》、结算单、银行电子回单、《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儋州夏日广场项目PC构件销售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未依约付款,构成违约。被告须以2145366.40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31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以645366.40元为基数,从2024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以545366.40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付违约金。关于质保金,原、被告于2024年3月27日完成结算,被告应在一年内即2025年3月27日前付清质保金,期限未满,原告要求被告予以支付,于合同无据,不予支持。原告一并提出的相应诉求,亦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服务费、保全责任保险费,于合同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全景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其中以2145366.40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31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以645366.40元为基数,从2024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以545366.40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付)、律师服务费170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400元。 二、驳回原告海南全景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4.50元(原告已预交5618.34元,因减少诉讼请求金额退回其2483.84元),由原告海南全景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68.27元,被告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6.23元(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2176.33元,由原告海南全景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83.19元,被告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3.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