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中冶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中冶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卢龙县永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24民初2115号
申请人:唐山中冶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7484566494。
负责人:***,经理。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75号。
被申请人:卢龙县永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MA0843872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地址:卢龙县城迎宾路东侧行政中心北侧6层631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山中冶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卢龙县永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山中冶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卢龙县永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5000元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山中冶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卢龙县永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5000元依法予以冻结。
申请费1095元,由申请人唐山中冶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胜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