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圣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圣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4民初2929号
原告:***,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正定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枫,河北铠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圣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无繁路(民兵训练基地对面)。
法定代表人:刘保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圣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已实际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建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