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84民初212号
原告:魏美术,男,198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原告:***,男,198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被告:河北圣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780834363T。
地址:河北省新乐市无繁路(民兵训练基地对面)。
法定代表人:刘保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宙,男,198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丁飞飞,男,1988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原告魏美术、***与被告河北圣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魏美术、***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给付原告工资,双方已协商解决,现原告魏美术、***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美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魏美术、***负担。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