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民终7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
原审被告: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大雁矿区雁北区。
法定代表人:刘颖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圣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无繁路(民兵训练基地对面)。
法定代表人:刘保国,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圣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9民初5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 建 艳
审判员 黄淑梅
审判员 王菲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