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康路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月、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民辖终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月,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
原审被告:河北康路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泉南西大街228号长城写字楼10层15号。
上诉人**月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康路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2021)内0424民初1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424民初1343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从未订立书面的运输合同,对于合同履行地点从未进行书面约定,故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点并不明确,这是客观事实,并且,在2020年12月3日,双方对欠款数额进行了核对,确认了尚欠被上诉人的款项数额,运输款已经转化为欠款,依据相关规定,由于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被上诉人用车运料至内蒙古自治区林西306公路,作为运输目的地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宫 学 文
审 判 员 乔 慧 婷
审 判 员 敖恩吉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志 慧
书 记 员 李 宗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