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03民初313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沙河。
被告:**月,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
被告:河北康路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泉南西大街228号长城写字楼10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6813361XA。
法定代表人:刘永兴,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月、***、河北康路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夫妻债务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原告***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江顺
审 判 员 徐文涛
人民陪审员 杨红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