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503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桥东西寺西街35号市。
被执行人河北康路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503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河北康路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康路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河北康路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