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康路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祁龙与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康路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84民初898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北康路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泉南西大街**长城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康路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