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新大唐阜瑞投资合伙企业、沧县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21执恢7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新大唐阜瑞投资合伙企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错阜岭二路51号2单元6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EPC0P。

法定代表人:张纳新。

被执行人:沧县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旧州镇东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601648187Q。

法定代表人:李瑞生。

被执行人:沧州唯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旧州镇东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921000004235。

本院在执行深圳新大唐阜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沧县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唯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保险等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二被执行公司所有的房屋各一处但暂无法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暂时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秀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宗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