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21执恢7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新大唐阜瑞投资合伙企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错阜岭二路51号2单元6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EPC0P。
法定代表人:张纳新。
被执行人:沧县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旧州镇东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601648187Q。
法定代表人:李瑞生。
被执行人:沧州唯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旧州镇东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921000004235。
本院在执行深圳新大唐阜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沧县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唯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保险等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二被执行公司所有的房屋各一处但暂无法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暂时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秀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宗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