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21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新大唐阜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青岛新大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NA5DREPC0P。
被执行人:沧县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旧州镇东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601648187Q。
法定代表人:李瑞生。
被执行人:沧州唯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旧州镇东关村。工商注册号:130921000004235。
法定代表人:李瑞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新大唐阜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沧县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唯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金额无明确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深圳新大唐阜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朱秀刚
审 判 员 吕世林
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