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21执恢5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新大唐阜瑞投资合伙企业,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去前湾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EPC0P。
法定代表人:张纳新。
被执行人:沧州唯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沧县旧州镇东关村一社会信用代码130921000004235。
法定代表人:李瑞生。
被执行人:沧县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沧县旧州镇东关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601648187Q。
被执行人:沧州狮腾服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沧县旧州镇东关村一社会信用代码13090040000106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新大唐阜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沧州唯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沧县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沧州狮腾服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921执恢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秀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宗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