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都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市某某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民终16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胜利中路**号商务楼*座**层。
法定代表人:逯冬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永,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德,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市桥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桥西区。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明,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赵都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与联纺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晓璐,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薛俊,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尚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亚杰,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开)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赵都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赵都公司)、薛俊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2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应当查清**房开欠付薛俊工程款具体数额,包括地下车库及其6号楼工程款。且**房开对薛俊欠付的工程款已经被***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冻结156万元、***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冻结300万元、***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冻结200万元。一审判决对上述事实未予查清,直接判决**房开给付***、***本金及利息5862040元显属不当。***、***对薛俊的债权亦为普通债权,**房开对薛俊的债务应当优先偿还被法院冻结的款项后,再偿还本案债权人***、***的债务。一审判决应当增加限制条件,在法院查封情形消失后,予以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2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8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范新宇
审判员  姜建龙
审判员  成 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