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822民初2901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被告:***,女,199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付连存,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隆县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西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109141667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兴隆县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0.0元,减半收取计2,6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