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兴隆县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2民初1360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兴隆县。 被告:兴隆县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西关桥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兴隆县。 原告***与被告兴隆县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需要补充证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