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2民初3406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电话:17703389288。
被告:兴隆县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西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109141667M。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兴隆县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00元,减半收取23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