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兴隆县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2民初1360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兴隆县。
被告:兴隆县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隆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兴隆县。
原告***与被告兴隆县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金永需要补充证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金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詹金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