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5民初2616号
原告:南充商博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185号2幢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786694787Y。
法定代表人:邓洪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柳,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洋,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园林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5MA6292R490。
法定代表人:任天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清,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艳,女,汉族,生于1972年2月2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公司员工。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南充商博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凤凰城项目广告宣传推广费774011元,并以774011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9日起按依法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诉讼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以尚需收集完整证据后再另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商博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0元(已预交),由原告南充商博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本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