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22执1370号
四川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822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375266.99元,被执行人主动缴纳87062元,共计1462328.99元,包含案款1435380.99元、诉讼费10194元、执行费16754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