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22执1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法定代表人:任天宇。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毛世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2)陕0822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立案执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吴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