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5民初302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7月21日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5MA6292R49U,地址: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园林路二段。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四川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83460元予以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了保障案件今后能够顺利执行,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80000元额度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明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蒲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