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镇江通兴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新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开商初字第25号
原告:镇江通兴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环城东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展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未提供。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通兴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新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新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0元,减半收取256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33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