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03民初2095号
原告:***,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一帆,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峰,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环城西路**
负责人:唐厚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利,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禹红,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小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美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