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03民初2095号

原告:***,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一帆,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峰,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环城西路**

负责人:唐厚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利,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禹红,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小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美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