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与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03民初2095号

原告:***,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一帆,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峰,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环城西路**

负责人:唐厚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利,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禹红,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小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美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