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安庆市印中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811民初905号 原告:安庆市印中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两高(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智(安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秦某,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大桥办事处九塘村路东组4-1号。 原告安庆市印中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智(安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秦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安庆市印中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印中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印中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印中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