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302民初471号
原告:鸡西市大晋建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春,该单位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军,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英联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席伟,该公司员工。
原告鸡西市大晋建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晋公司)与被告鸡西英联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少春、刘艳军,被告英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王席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英联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48162元及利息12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英联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8日大晋公司根据合同为英联公司施工鸡西市鸡冠新区天燃气供应项目,该工程于2017年8月30日全部竣工,英联公司验收并投入使用,但英联公司一直未依约定支部全部工程款,截止到2019年11月25日,拖欠工程款748162元、利息120000元,大晋公司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英联公司辩称,对大晋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无异议,建议法庭给予双方一定调解期限,双方协商解决工程款及利息的支付问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和2017年,在未进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英联公司与大晋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英联公司将鸡西市鸡冠新区天然气利用项目LNG储配站工程(以下简称LNG储配站工程)和鸡西市鸡冠新区天然气利用项目LNG储配站工艺管道钢管桩及槽钢工程(以下简称LNG储配站管道工程)发包给大晋公司。其中LNG储配站工程总造价3470000元,大晋公司组织人员于2016年9月7日开始施工,2016年11月5日完工,英联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之前完成了对大晋公司施工建设的LNG储备站工程的验收,验收合格后开始投入使用。2017年8月28日,双方签订了工程结算书,结算工程款为4298510.83元;LNG储配站管道工程总造价31200.77元,大晋公司组织人员于2017年8月17日开始施工,2017年9月30日完工,英联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之前完成了对大晋公司施工建设的LNG储备站管道工程的验收,验收合格后开始投入使用。2018年2月12日,双方签订了工程结算书,结算工程款为46151.52元。在大晋公司施工完毕后,英联公司向大晋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9年8月6日,英联公司与大晋公司对工程款进行财务对账,经过双方对账确认英联公司欠大晋公司工程款1048162.35元。2019年12月3日,大晋公司与英联公司签订《协议书》,确定英联公司欠大晋公司工程款1048162元,应向大晋公司支付截止到2019年11月25日产生的利息120000元。协议约定:一、英联公司于协议签订之日以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30万元,剩余工程款748162元英联公司在2019年9月30日之前用房屋所有权进行偿还,如英联公司在约定期限内用房屋所有权偿还剩余的748162元,其房屋价格得经大晋公司认可,则大晋公司需放弃对所有利息的追索权;二、如英联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能用房屋偿还剩余工程款748162元,则大晋公司可通过诉讼向英联公司主张剩余工程款748162元及工程竣工验收至起诉时的利息。双方签订协议后,英联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大晋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后双方在用房屋所有权偿还剩余工程款过程中产生争议未能履行上述协议内容,故大晋公司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大晋公司向本院申请给予一个月的调解期限,以便双方对工程款及利息达成调解协议,现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系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于上述规定,本案诉争工程项目范围及规模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因涉案工程未经过招标程序,故英联公司与大晋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虽然合同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工程竣工验收是实际施工人获得工程款请求权的前提条件。结合本案,作为发包人的英联公司,对大晋公司施工的LNG储配站工程和LNG储配站管道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已实际投入使用,故大晋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已成就。因此,大晋公司要求英联公司给付拖欠的剩余工程款74816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工程款利息问题。经审查,大晋公司与英联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所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双方对利息120000元进行了确认,故对大晋公司依据该协议要求英联公司支付利息120000元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大晋公司要求英联公司应给付工程款748162元、利息120000元,本息合计86816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鸡西英联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鸡西市大晋建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48162元、利息120000元,本息合计86816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1元,原告鸡西市大晋建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6元,被告鸡西英联燃气有限公司负担6215元,此款原告鸡西市大晋建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鸡西英联燃气有限公司在给付上款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鸡西市大晋建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星元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思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