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321民初1339号
原告:鸡西市大晋建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向阳办园林1-5-8-2。
负责人:张金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玲,女,197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翠,女,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清华科技园创新大厦B座。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侃,北京市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鸡西市大晋建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晋建筑公司)与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晋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玲、张晓翠、被告启迪环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晋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启迪环境公司依法履行合同,按照与大晋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给付人民币854000元(含未给付的工程施工款762000元和履约保证金92000元);2.判令启迪环境公司支付拖欠合同工程款的利息49402.28元;3.启迪环境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大晋建筑公司与启迪环境公司于2017年6月6日签订施工合同,启迪环境公司为发包方,大晋建筑公司承包启迪环境公司的工程进行施工,大晋建筑公司施工完成并验收后,启迪环境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人民币920000元。在约定的期限内启迪环境公司在大晋建筑公司的多次催促下,给付了两次工程款,一次200000元,一次50000元,履约保证金92000元和工程款
762000元始终未给付,并一直拖欠。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大晋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启迪环境公司辩称,针对大晋建筑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启迪环境公司认为大晋建筑公司计算的工程款金额有误,启迪环境公司未给付大晋建筑公司工程款以及未退还的违约保证金共计762000元,对于大晋建筑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启迪环境公司认为利息的计算超过了合同的约定,双方工程结算日为2019年10月24日,按照合同约定,约定一个月内支付95%(716000元)的工程款,另外双方出具的质保金的期间是2021年3月19日,质保金5%(46000元)支付时间应为2021年4月19日,因为大晋建筑公司的原因竣工结算延误,所以启迪环境公司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6日,大晋建筑公司与启迪环境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大晋建筑公司承包启迪环境公司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常麻沟宝川垃圾处理厂北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及精装修工程。工程验收后,双方确认最终结算价款为920000元。启迪环境公司给付两次工程款共计250000元,剩余工程款670000元及履约保证金92000元未给付。
以上事实有《施工合同》、结算单、竣工报告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证实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大晋建筑公司承包启迪环境公司工程,属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建设施工合同,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大晋建筑公司已经按约定履行施工合同并验收合格,启迪环境公司理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支付价款。故大晋建筑公司要求启迪环境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欠付工程价款利息问题,《施工合同》32.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五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从结算单来看,双方结算日期为2019年10月24日,未付金额为716000元,故利息应该从分成两部分2019年11月24日到2021年4月18日是以716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为41518.19元(716000×4.15%÷365天×510天),剩余的5%即46000元,应该从质保期证明出具后一个月即2021年4月19日计算。2021年4月19日以后是以762000元(包含716000元和46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为7884.09元(762000×4.15%÷365天×91天)。故启迪环境公司应付大晋建筑公司利息49402.28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鸡西市大晋建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670000元、履约保证金92000元、利息49402.28元,共计811402.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17元,由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熹格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曹**明
书 记 员 杨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