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大晋建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鸡东县兴农镇奋斗村村民委员会、鸡西市大晋建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21民初1529号
原告:鸡东县兴农镇奋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兴农镇。
法定代表人:宋玉波,职务村支书兼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炎焱,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市大晋建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向阳办园林1-5-8-2。
法定代表人:张金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来杰,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原告鸡东县兴农镇奋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鸡西市大晋建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鸡东县兴农镇奋斗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鸡东县兴农镇奋斗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鸡东县兴农镇奋斗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鸡东县兴农镇奋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云
人民陪审员  李绍娟
人民陪审员  聂文秋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焦 璇
书 记 员  王馨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