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305民初313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住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工程师街11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妍姝,女,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鸡西市大晋建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向阳办园林1-5-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第三人
鸡西市大晋建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7.00元,减半收取计4878.50元,由***负担(***预缴4878.50元)。
审判长王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