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大晋建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3民终126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工程师街**。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鸡西市大晋建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园林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建设公司),一审第三人鸡西市大晋建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虎林市人民法院(2021)黑0381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案涉虎林段家庭宽带安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履行的是被上诉人中移建设公司与大晋公司签订的《鸡西家庭宽带九期二阶段第一批光缆施工工程劳务施工协议》内容。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应按协议约定即“最终付款额以审计结算为准”进行确定。经审计后工程款审定金额为1957321.21元。中移公司向大晋公司转付的工程款数额为1518113.24元,对其余扣减款项被上诉人中移建设公司未提交应扣减的理由及根据。一审法院认定中移建设公司为***出具的施工人确认表中涉案工程的实际付款总数为1518113.24元,与审计数额不符。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虎林市人民法院(2021)黑0381民初1901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虎林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微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