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网远辉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宏网远辉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财经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1民初7700号
原告:贵州宏网远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合群路龙泉大厦****。
法定代表人:闵安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财经大学,,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大学城
负责人:**。
原告贵州宏网远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财经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贵州宏网远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宏网远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宏网远辉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