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0民初10821号
原告:重庆杨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西段210二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1858048。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黑山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松林路111号8幢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814769949。
法定代表人:雍小波,该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杨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黑山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杨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杨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杨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计2230元,由原告重庆杨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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