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执37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西段210二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185804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奥源名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2号4-1-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20452225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奥源名扬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5民终1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收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10执379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曾 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 勇
书 记 员 崔 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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