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2286号之一
原告:重庆杨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185804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五洲制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54146161B。
法定代表人:***。
原吿重庆杨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五洲制冷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杨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五洲制冷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杨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五洲制冷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杨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五洲制冷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40元,减半收取计4720元,由原告重庆杨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