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日建设有限公司

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市润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市润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辖终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三百间14号。
法定代表人:殷天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启东市润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陈涛路22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陆燕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上海东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塘路255弄10号2层。
法定代表人:徐兵。
原审被告:蒋卫华,男,1966年10月30日生,住上海市南汇区。
原审被告:江苏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秦潭大道188号。
负责人:沈捷。
上诉人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启东市润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东日建设有限公司、蒋卫华、江苏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1民初1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工程为吕四环抱式港池东港南路道路及配套设施工程,属于码头工程的组成部分,故本案系码头工程建设纠纷,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海事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工程地点上看,案涉吕四环抱式港池东港南路道路及配套设施工程非位于海洋或通海可航水域,亦不属于与海洋直接相连的码头工程建设,故不属于海事法院受理的范围。本案系普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江苏省启东市,原审法院作为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久斌
审 判 员 周祖俊
审 判 员 蔡荣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纪福莲
书 记 员 季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