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日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东日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执458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兵,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何君琦,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日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04民初301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合同款312万元及该款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上述款项扣抵申请人需向被执行人支付的违约损失160369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0104执45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大众
审 判 员 马怀茹
审 判 员 钱 展
法官助理 吴 佳
书 记 员 曹伟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