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日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东日建设有限公司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5811号之一 原告:上海东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上海东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东日建设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8月,原、被告签订《内部承包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原告将年产2500万件汽车零部件建设项目转包给被告,项目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500万元,原告收取3%的管理费。该**项目于2018年4月竣工,根据(2021)浙04民终3420号判决书,被告与海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结算价格为27,434,000元。原告为被告的工程做了大量管理工作,除配备工程必备的“八大员”外,还专门配备财务人员为被告管理项目收付款、农民工工资发放、发票管理、缴纳税收、收发邮件等繁杂工作。由于被告长期不在工地,几乎不管理,导致其项目对外拖欠大量的人工款与材料款,引发大量的上访与诉讼。原告除派人为被告应付政府部门的各种质询外,还额外花律师费聘请律师为被告应对大量诉讼,帮助被告减少损失。由于被告对外欠款产生的各类诉讼案件不断出现,导致原告账户经常被冻结,整整二年半时间原告为被告的诉讼所累,且所有诉讼案件判决的应付款最终都是原告帮被告先行垫付,原告为此几乎到了破产关门的境地。原告为管控被告的工程风险投入了巨大的人力与财力,作出了巨大的牺牲,使被告避免了工程崩盘的不利后果。因此,被告理应按照《内部承包工程项目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总价3%的管理费。原告因**工程为被告支出工程款29,215,857.50元(不包括原告为工程诉讼支出的律师费、车旅费、食宿费等),收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6,844,597.40元,原告为被告工程垫付的款项总计2,371,260.10元,该垫付款项理应由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管理费805,337.92元(26,844,597.40元X3%);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款2,371,260.10元;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371,260.1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按照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曾就案涉工程起诉工程发包人**公司,该案经过一审、二审,二审作出的(2021)浙04民终342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被告系转包关系,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案涉内部承包合同实际为转包合同性质。本案属于原、被告履行转包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工程所在地为浙江省海盐县,故本案应该由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就案涉工程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与被告签订《内部承包工程项目合同》。被告曾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起诉**公司,原告为该案第三人,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4民终342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根据海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询问笔录及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东日公司与***是转包关系,一审该项认定并无不当。”原告起诉系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内部承包工程项目合同》,上述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原、被告之间系转包关系,而非挂靠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现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送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